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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省监察委: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
发布人:老干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4-18 浏览次数:3688
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
省纪委原副书记、原监察厅厅长 王宗儒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国家监察法,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此前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产生,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又一实践成果,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是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需要,也是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的需要。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诞生,标志着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正式建立。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独立出来,从宪法层面保障了监督的独立性。《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享有监督、调查和处置三项职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监察措施,与原有的行政监察机关仅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和行政处分权等柔性权力相比,监察委员会拥有的处置权具有更高的威慑力,有效提高了监察机构的权威性。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国家监察的全覆盖,修正了过去行政监督存在监督覆盖范围过窄的问题,很多行使公权力的非共产党员,他们既不是行政监察的对象,也不是纪委监督的对象,成为权力监督的“空白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指出:“要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与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同,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真正实现了监督对象的“全覆盖”。
  国家监察委员会设立,使党对反腐败的统一领导法治化、制度化。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完善监督制度既要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要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使监督的体制机制规范化制度化。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整合反腐败的资源和力量,将过去分散于政府、检察机关等机构的反腐力量都整合到监察委员会,这样产生了两个方面的积极效果,一方面是减少了反腐败机构的数量和门类,减少了各反腐败机构之间的复杂协调关系,解决了过去反腐败案件协调难、周期长、法治效应、社会效应不好的难题,提高了反腐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将检察机关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成建制地转入监察委员会,解决了统一管理的问题,为建立权威统一高效的监察体系提供了机构上和制度上的保障,为党委统一领导反腐败工作、纪委组织协调提供了组织保障。
  宪法修正案,对宪法作了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法依据,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监察委获得宪法地位有利于依法监督、依法反腐,宪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和职能职责,通过根本法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将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根据宪法制定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从而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两规”没有法律依据的法治难题,使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向纵深发展。
  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变多了,监督范围扩大了,监督手段增强了,有效开展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和纪委协调。中央明确提出,监察委与纪委合署办公,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合署办公体制具有中国特色,但是如何做好合署办公的工作,有待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地探索和总结。但有一条原则是党的领导和纪委协调。国家监察工作要体现党的绝对领导,突出反腐执法独立性、统一性和权威性的过程中,保障党的反腐败方针、政策落实到腐败治理的各个环节。
  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在我们国家,人民的主体地位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的,因而,整合组建国家监察机构,应该由人大修改宪法有关条款和制定修改相关法律,体现职权法定、权责相适应、用权受监督的法治精神,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监督和工作监督。
  三是坚持依法治权、依法控权、依法履职。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必须做到既有利于强化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实现对国家公务人员的全覆盖,又有利于国家反腐败机构的自身监督和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习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二中全会上指出:“你们是查别人的案子的,谁来查你们呢?”要求纪委清理好自身门户,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心存敬畏和戒惧,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坚决防止灯下黑,用铁的纪律打造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四是坚持独立、高效、权威。独立性是指反腐败机构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高效性是指能及时查办腐败案件,做到办案质量高、执法效果好,做到查处案件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权威性,有为才有威,要使我们的工作得到党的重视,突出党的权威、国家法律的权威,要使我们成为维护党的纪律、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强化民主监督、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强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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